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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诈骗案最新案情 法律研究

比特派和imtoken哪个好 2023-10-12 05:07:13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和类货币特性,使其成为极具影响力的网络虚拟财产,大有向国际虚拟货币演进的趋势。 同时,在实践中频繁被用作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的载体,严重威胁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为此,我国出台了相关规定,禁止比特币和法定货币的支付和交易。 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比特币的案件,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执行工作中,笔者遇到一个申请比特币执行的案例:申请人Consensus Lab Limited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内容为“刘某生向Consensus Lab Limited账户转账179.5244比特币”。 对于执行申请能否被受理和执行,实践中一直存在法律准据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不可强制执行,不应被接受。 另一种观点认为,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已经得到法律确认。 目前国家只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进行交易、转让和流通,但并未禁止其作为虚拟财产流通,应该接受。

同时,分别以BTC和比特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发现,对于此类申请,法院一般采用裁定终止执行的程序性处分方式。 例如,在A县法院审理的陈某与彭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判决彭某应向陈某返还70个比特币。 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又如B市法院在执行崔某某等人涉财产刑事案件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okcoin.cn平台、货币网等平台的比特币。集资诈骗。 ,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又如,C市法院在执行林某申请执行东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件时,执行人提供了比特币财产线索,但法院仍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理由是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物。 . 处置也值得商榷。

2. 比特币应用合法化的三大障碍

1. 比特币的性质是有争议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民法典搁置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仅明确保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提供法律保障的态度。 目前,关于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诈骗案最新案情,存在物权论、网络虚拟财产债权客体论、知识产权客体论、新产权论等理论争论。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比特币的民事、刑事案件频发,各地司法机构质的差异相当大。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了利用他人比特币账户的管理、操作,盗取他人比特币的犯罪嫌疑人。

2、比特币价值评估存在障碍。 由于比特币经常被用作欺诈、洗钱等犯罪活动的载体,已经威胁到金融安全和稳定。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货币的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合法的比特币交易平台。 然而,比特币在国际交易中具有价值和价格,其价值和价格往往像过山车一样剧烈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价值和价格,是比特币应用执法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

目前,比特币在中国没有国家认可的交易平台,其价格评估和价值评估处于没有法定规则、无法进行官方评估的情况。 在实践中,世界各地的法院在确认比特币的价值时都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法院参考相关网站数据定价,有的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由双方同意,有的法院确定比特币的价值。 嫌疑人的涉案金额是对涉案比特币进行专项价格鉴定,部分涉案比特币由当地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直接鉴定。

3、比特币应用执行缺乏必要的程序。 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实施作出规定,而我国出台政策明确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交易,这使得比特币的实施从立法到司法都存在空白状态,缺乏相应的针对性实施程序。 这也是全球法院对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普遍采用程序搁置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类型化处理路径探讨

1. 比特币应用执行的类型区分。 民法典虚拟财产保护原则的确立,是基于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对公民享有的财产种类不断扩大的尊重。 比特币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流行虚拟产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将越来越多地进入法院执法领域。 笔者认为,面对比特币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应秉持尊重、诚实信用、审慎原则,在分类区分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处置。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虚拟财产属性转让的执行申请。 我国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但这仅影响其作为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的实现,并不否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享有其他占有、使用、处分、或从中受益。 在《民法典》所列的七种遗产中,互联网上的各类虚拟财产被列入公民其他合法财产的追加条款。 权利人依法转让、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因此,比特币的合法转让继承申请可以归类为虚拟财产属性转让申请。

二是变相支持比特币和法币赎回交易的执行应用。 《比特币风险防范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关于防范代币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关于防范代币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提出,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并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银行。 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交易对手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两份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但是,由于近年来比特币在市场上的火爆,实际上已经变相支持比特币和法定货币的支付和交易。 例如,在第一起比特币仲裁案中,一方的仲裁请求之一是返还等值的美元数字货币资产。 参照okcoin.com网站公布的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仲裁庭估计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并作出相应裁决。 裁决。 对方不服​​,以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判给高某赔偿李某等值比特币的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属于不符合上述政策文件的精神。比特币诈骗案最新案情,损害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被撤销。

2. 构建比特币应用程序,执行预审程序。 如前所述,比特币申请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具体操作规则,是目前全球法院都采用程序搁置方式的主要原因。 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为比特币应用的实施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笔者认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 根据《仲裁审核问题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仲裁审核规定》)第三条及上述相关政策明确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建立比特币申请预审程序,实现比对。 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分类处理。

具体而言,应当明确法院受理比特币强制执行申请,首先应当审查其是否为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换或交易执行申请,或者是否为强制执行兑换或交易申请变相的比特币和法定货币。 ,或虚拟财产属性转让的执行申请。 经审核确认为申请实施比特币与法币兑换或交易,或变相申请实施比特币与法币兑换或交易的,应按照仲裁审查和报告规则第三条规定了相应的核查程序,最终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的裁定。 即变相支持实施比特币及法定货币支付交易申请审查裁定程序,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结果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3、类比特币执行虚拟财产属性转移。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令禁止持有比特币以及交易方式之外的流通和交易。 在“币圈”,比特币的自由流通非常顺畅便捷。 比特币作为一种P2P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不依赖于特定货币机构的发行。 它是基于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的,并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和记录所有。 交易行为,并采用密码学设计,保证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P2P 的去中心化特性和算法本身可以保证不能通过大量生产比特币来人为操纵货币的价值。 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允许比特币只能由真正的所有者转移或支付。 比特币拥有者可以通过比特币钱包进行自主流通,不受网络限制,无手续费。

由于我国没有合法的第三方比特币交易平台,面对比特币应用执法案件,根据现有技术条件,仍无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全面搜查,只能依靠获取财物线索或者当事人自愿举报的。 因此,对于虚拟财产转让比特币的强制执行申请,首选是在个案中敦促当事人自行交付,或者达成可以交付的调解协议。 当案件催促当事人自行交付或调解达不成可交付成果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参照行为执行方式执行。 即催促被执行人完成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比特币交付申请人执行的行为。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消除执行障碍。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