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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 - 法律法规 |无权处置比特币的人转让比特币,第三方能否善意取得比特币?

imtoken官网怎么找到 2023-02-22 06:00:00

|合规联盟原创作品|

近年来,比特币的投资者已经多元化。除自然人投资者外,部分公司股东共同持有一定数量比特币的情况并不少见。即多人共享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持有比特币的形式。此外,夫妻双方也会因为婚姻的存在而在婚姻中分享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当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善意将比特币转让给第三方时,其他共有人能否收回转让的比特币?本文以比特币投资者共同持有比特币的方式[1]研究了比特币商誉收购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在研究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比特币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第 311 条

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比特币怎么受让,受让人在下列情形下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拟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依法登记,不得登记)。需要登记的已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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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利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直到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时,受让人才知道标的物无权处分。同时,无权处分者以合理的价格善意转让给第三方。比特币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比特币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转让给第三方。

但我国《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仅明确针对动产和不动产等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比特币既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因此有必要明确其性质是否可以适用于善意收购制度。

二、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我国2013年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即“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不能用作市场上的货币。”比特币被国家机构认定为“虚拟商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比特币怎么受让,“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上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民法领域,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被视为一种虚拟财产。比特币被认为是犯罪领域的计算机数据。无论计算机数据还是虚拟财产是无形的,比特币都应该属于投资者持有的无形财产。

三、比特币是否符合真正的获取系统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动产、不动产等物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无形财产是否可以善意适用真实的采集系统。比特币不是不适用于诚信获取系统吗?

联盟顾问艾伦认为,比特币也可以应用于善意获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善意获取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来应用。

在实践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对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适用范围,但善意取得制度仍然可以适用。

例如以下情况(仅部分列):

〖Guangzhou Meiji Sixth Sense Sanitary Products Co., Ltd. v. Gao Senxi and Guangzhou Meiqian Commodity Co., Ltd.专利权属纠纷案(2016)粤民中837号〕

〖江苏世纪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荣富、何金正等专利权属纠纷案(2014)苏志民终字0102号]

〖洛阳瑞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明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2019)于01民初号127]

〖山西王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山西王龙神农药有限公司等专利权属纠纷案(2019)京民中551号〗

在上述案例中,公认专利技术也可以受善意取得制度的约束。根据《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判断专利技术是否已被善意第三方取得。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善意取得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比特币和专利技术都是无形财产,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诚信获取制度。

四、善意获得的比特币的处理

《民法典》第 311(2) 条规定,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

诚信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当受让人取得所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时,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除非善意的受让人在转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人将共有的比特币善意转移至第三方的数字钱包地址,并与第三方完成比特币交易诚信。至此,善意的第三方拥有比特币,成为比特币的新主人。其他共有人仅有权要求处置者赔偿损失,无权向善意第三方追回比特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方之间的比特币交易合同得到有效保护。

如果选择多人分享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补偿机制应在无权处分的共有人中明确。

参考文献

[1]见:杰明辉(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京0113民初10586号。在此本案涉及8起 比特币由原告杰明辉公司多名股东共同购买,未约定共有形式,认定为桉树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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